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县区党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总支、支部)、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石嘴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公司法》和《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宁党办 (2012] 59 号) 、市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石党办发 (2015]1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含由国资委派驻企业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相结合,责权与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实行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坚持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从企业内部选拔,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交流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选聘。
对表现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国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作风民主,能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企业;
(二) 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三)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自律;
(五) 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一般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或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 提拔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应当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职岗位或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实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企业中层正职岗位或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职务3 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 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担任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四) 担任党务领导职务的,应当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凡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因个入原因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任期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得继续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调整配备,严格在职数限额内进行,实行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其成员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同步,每届任期3年;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任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任期时间逐步调整到与董事会任期时间一致。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等办法,其中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经理层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对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董事长由市委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党组任免;总经理由市委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党组提名,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党委书记由市委研究决定任免;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研究提名、市国资委党工委、相关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任免。
第十二条 对提拔担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三条 任免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市国资委、市纪委配合。其中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进行。
第四章 回避和交流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有任职回避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制度。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人事考核及任免、录用、聘用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六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子以交流。交流可以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企业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实行交流任职,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满两届必须交流,其他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届必须交流。届中新任领导人员任职满两年,视为任满一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国资委配合实施,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市考核办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效能目标考核,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及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分析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绩分析等方法进行。年度考核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调整、培养使用、激励奖惩和确定薪酬方案的重要依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应进行诫勉谈话;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应予以免职。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适应企业领导人才的成长规律,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注重在生产一线选拔培养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市国资委实行统一管理,薪酬方案经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审核、批复后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核定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明确,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外出请假管理按照《石嘴山市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市纪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十七条 完善企业负责人任中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离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推行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并纳入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预算执行及收益收缴情况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领导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一般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受到党政纪处分期间,由市国资委、市人社局明确薪酬,市纪委监督执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退出和职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其在下属企业兼任的其他职务一并免除,并按企业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 (解聘) :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 的;
(二)在任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市国资委要求的经营业绩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因年龄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保留职级待遇,从事顾问、专项工作等,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代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